张某是一位小学教师,参加完学校的运动会后,和同事李某一起聚餐并饮酒。晚间,李某邀请张某及另一位同事刘某到他家继续聚餐,李某的妻子开车将张某送回宿舍,李某和刘某则骑着电动摩托车陪伴其后。他们送张某进入宿舍后,便各自离开,未通知张某的家属,也没有安排人来陪护。次日,张某被人发现死于宿舍,事件后,学校为了处理后事,向张某的家属支付了30万元。
事件后,张某的家属将李某和刘某告上法庭,索赔金额超过88万元。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在近日作出一审判决,认为聚餐的组织者李某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失职,确定他需要承担3%的赔偿责任,金额为4.2万余元。
具体情况显示,张某于1993年出生,平时独自居住在学校宿舍,与李某和刘某为同事。2024年9月6日,张某参与了学校的运动会,并在聚餐上饮酒,随后李某邀请他及其他人到家中,再次聚餐。李某和刘某饮用啤酒,而张某选择了白酒,独自饮用接近半瓶,其他人并未饮酒。整个聚会没有强制饮酒的情况,参与者均是自愿饮酒。
当晚聚餐结束后,李某察觉张某已有些醉意,便安排了妻子开车送他回去,自己和刘某则骑车随行。到达宿舍后,李某和刘某确认张某已安全入内后便离开,未安排其他人陪护或通知家属。第二天下午,张某的朋友前来探望,发现他已无反应,急忙拨打急救电话。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张某已经死亡,初步调查显示为意外死亡,没有刑事责任。
虽然学校在事件后出于人道主义向张某的家属支付了赔偿,但法庭认定张某作为成年的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。而刘某在聚餐中没有劝酒行为,且参与护送,也并无过错,因此不需承担赔偿责任。李某作为聚餐的主办者和酒的提供者,应有相对更高的注意义务。尽管其安排妻子和自己护送张某回去,然而在张某独居的情况下,未能安排陪护或通知他人,明显加大了醉酒后可能出现意外的风险。李某在安全保障上的失职使得他承担了部分责任。
法院在综合考量所有因素后,最终裁定李某需赔偿张某家属部分经济损失,共计42438.48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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